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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退费管理办法

  • 来源:本站

  • 发布时间:2024-03-27 09:28: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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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学生。

第二条 退费条件及标准

(一)学生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(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)、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经济困难(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社区证明)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退学的,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(学生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,按一个月计。一学年按10个月计,一学期按5个月计。下同)计退剩余的学费、住宿费。

(二)学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学,学生于开课一周内(含一周)提出退学的,退还学生已交纳的学费、住宿费;超过一周的,自学生提出退学的下月起,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、住宿费。同时向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10%,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的补偿。

入学成绩虚假、冒名顶替上学、因严重违纪被开除或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学等,概不退费。

(三)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,已经发生的,实物归学生所有,缴纳的伙食费扣除实际发生额,余额部分退还学生;尚未发生的,全额退还学生。

(四)学生因故休学,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、住宿费。在校期间已缴纳学费、住宿费的,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、住宿费应予退还,或经学生本人同意(签署书面协议)转入下一缴费学年。休学期满复读,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、住宿费。

第三条 退费方法

退费手续集中办理,概不零办、散办。流程为:到政教处领取“退学审批表”→班主任、级部主任签字→生活处退宿签字→教务处去掉班内供书签字→“退学审批表”交回政教处→政教处把“退学审批表”交校长集体研究签批→政教处把校长签批的“退学审批表”交财务处→财务处通知家长来办理退费手续。

第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。

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教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