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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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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24-03-29 10:24: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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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 范县卓越中学董事会是学校决策机构。为加强会议管理,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,特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 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委托董事主持。

第三 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、董事参加。根据会议内容,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
第四条 董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到会方可举行。

第五条 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(初步确定4月份、8月份各一次,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会议。特殊情况是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2名董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二章  议题

第六条  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:

1.贯彻上级精神和举办者的决定

(1)根据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主管部门的要求,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;

(2)研究贯彻举办者决议相关事项;

(3)研究校长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;

(4)研究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。

2.研究审定行政工作的重要方案、重要文件和报告

(1)研究讨论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措施和办法的实施方案;

(2)研究讨论学校规章制度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
(3)讨论研究学校人才队伍建设、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等方面的重要问题;审定各类机构设置、各类人员编制计划;

(4)通过领导干部的任免;

(5)审定各类学生招生计划等重要问题;

(6)审定经费预算,审查预算执行情况;

(7)研究审定校园基建计划、重大基建项目和修缮项目;

(8)研究解决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。

3.特急或特殊事项需由董事会会议决定的问题

第七条 议题收集

由董事长、董事、学校校长提出,经学校办公室收集,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列为议题。

第八条 提出的议题,必须事先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,提出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案,并在会议召开至少三天前形成简明的书面材料。临时动议的特急议题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董事确定。

第三章 议事程序

第九条 董事会会议应按拟定的议题程序议事,一般不得临时动议。召开董事会,原则上提前七天以上通知会议时间和地点,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。

第十条 每个议题,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董事作出说明,然后针对议题进行研究,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,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,会议主持人根据三人以上董事同意作出明确决定,即作为会议的决议。对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也应有明确说明。

第四章 会议纪律

第十一条 董事会会议是学校决策工作会议,参加人员应在时间或精力上予以保证,按时到会。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董事长请假。

第十二条 建立候会制度。凡吸收参加专题讨论的人员,应按办公室通知的时间,在讨论相关议题时按时到会。

第十三条 会议决议的事项,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,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决议情况。

第十四条 为保证与会人员集中精力讨论问题,会间除紧急事务外,不得另行接待处理其它事务。

第五章 贯彻督办

第十五条 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、决定,需向上级单位报告、请示的事项由办公室组织行文,董事长批准后实施;需校内贯彻执行的由校长执行;董事会应将决议事项及时向缺席的人员通报。

第十六条  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决定,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,可向董事长反映,由董事长协调解决。

第六章    

第十七条 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,包括会议组织安排、议案收集、拟制议题、制发通知、准备有关会议材料、做好会议记录、起草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等。

第十八条 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,由董事会负责解释。